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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伪证的当事人处罚20000元

  发布时间:2017-11-30 11:26:42


    11月30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执行异议中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处20000元的罚款。

    华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姚甲的案件中,查封了姚甲名下房产,后姚甲之侄姚乙提出异议称其姑已于2014年就把该房产卖给了自己,该异议被执行人驳回。姚乙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首次开庭姚甲和姚乙仅派律师出庭,为查明真相,合议庭决定让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事实经过并回答提问。二姚到庭后言辞闪烁,合议庭再次提醒二姚如实陈述并不得提供伪证,并要求二姚及其他当事人当庭书写了如实陈述保证书。合议庭对二姚分别询问,二人回答矛盾百出,不能印证,但姚乙毫不收敛,当庭说其姑精神失常记忆不清,更在后来的庭审中出具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交付给姚乙的证明,以证明房屋已于2014年交付姚乙并由姚乙实际居住。承办法官根据多年办案经验,认真检查姚乙提供的证据后,怀疑存在重大伪证嫌疑,立即派人到物业公司落实。该物业公司称上述证明并非该公司所出,竟是姚乙假冒物业公司名义提供的不实证据。

    华龙区人民法院立即传唤了姚乙,对姚乙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面对铮铮铁证,姚乙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承认了其伪造了证明用于起诉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悔过书》。因姚乙的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悔改态度,华龙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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