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玉泽变卖已被查封的账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从轻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一)基本案情
张亮泽诉王玉泽,王中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判决偿还张亮泽借款1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王玉泽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亮泽,王玉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2012年11月27日,因被告人王玉泽拒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华龙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其司法拘留15日。在本案审理中,王玉泽自愿将剩余执行款10万元交至法院,张亮泽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并对王玉泽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泽作为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王玉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以王玉泽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玉泽拘役四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王玉泽作为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义务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判定的义务,且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玉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玉泽拘役四个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