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姚建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但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孙延明诉姚建敏撤销权纠纷一案,与2010年6月17日判决姚建敏支付孙延明11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姚建敏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孙延明与2010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建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姚建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以姚建敏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建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姚建敏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判定的义务,且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经司法拘留仍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