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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03 18:08:13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濮中法【⒛15178号)规定精神,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打击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等规避执行犯罪行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案件管辖。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案件,法院执行局直接向濮阳市公安局移送,由该局指定胜利分局进行侦查,胜利分局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如因侦查管辖发生争议,?由市公安局决定管辖。

    二、案件移送。法院执行局负责案件卷宗的移交,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对法院移送案件的接收、回告和督办工作。

    三、移送材料。法院执行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移送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2、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其他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3、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说明;⒋法院初步调查、收集的或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立案受理。公安机关自接受法院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立案;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五日内列出清单待补充完整后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法院。

    五、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证据,并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判决、裁定能力的,作撤案处理,并于七日内书面回复法院。

    六、协调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到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阶段应继续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案件情况作出处理。

    七、加强监督。法院移送相关案件及材料后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提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检察机关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案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案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八、协助查控。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行为需要司法拘留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 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将拘留决定书连同相关材料移交至公安机关。公案机关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立即进行控制并通知法院办理拘留相关手续。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

责任编辑: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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