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红杰明知车辆被法院查封仍将该车出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亮泽诉王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7月12日,判决被告王红杰偿还原告张亮泽借款2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红杰未履行判决判定的义务,申请人张亮泽向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告人王红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王红杰未履行。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裁定将王红杰名下的豫JW9319号轿车查封。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红杰在明智该车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将该车转让给他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杰明知车辆被法院查封仍将该车出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华龙区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王红杰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王红杰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在明知本人名下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车转让,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