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罚金三万元。
(一)基本案情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翟太平诉陈江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豫0902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陈江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翟太平503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陈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翟太平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陈江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陈江交出浙G158QT号车辆,但陈江拒不交付车辆。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当庭认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江与自诉人翟太平达成和解,翟太平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据此,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陈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罚金三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陈某在案件进入程序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