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英锋在又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英锋豫孙思科借贷纠纷一案,豫2013年10月14日判决张运山偿还孙思科借款93万元及利息,被告人王英锋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王英锋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思科向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2月31日向被告人王英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据调查,被告人王英锋主动搬出上述拍卖房屋,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12月16日本院将王英锋名下的位于昆吾花园小区56号楼1单元22号的房产依法拍卖给了王振伟。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英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英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王英锋积极搬迁房屋,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华龙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以被告王英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王英锋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房产予以拍卖,鉴于王英锋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