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审理程序在适用范围上,是指那些庭审之前通过分流机制过滤下的,真正存在争议,又需要开庭审理解决的案件,“法院只对这些必须通过庭审才能解决争议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一)庭审设计的理论基点
庭审的功能当然要围绕诉讼的目的。设计庭审程序,是为当事人提供场所保障,是让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其隐私、解决其纠纷;法院利用庭审程序力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也是对个体权利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1.正确揭示案件事实需要“调查”与“辩论”相结合。“真实地再现冲突事件的过程与经历,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首要条件”,没有“事实”的存在就没有诉讼的运作,正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也因之而成为法庭的首要任务,而“人民对案件实际情况的揭示总是在某种特定的认识环境和认识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于是,在哲学的深层次认识中,我们也无法找到在揭示案件事实时,将人们的认识从中加以排出的认识论依据”,在此意义上,不与辩论结合的调查和认定事实都是不成立的。
2.提现民主公正的诉讼程序需要以言辞辩论为表现形式。“在民事领域中,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和相互关系的协调,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和意愿满足。从这个角度看,程序的公正和在诉讼中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就变得更加的重要。”庭审是“三方”进行系列“对话”的机制,尤其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和辩论,法官更多时候只需像“智慧的猫头鹰”一样善于倾听。
3.法官的正当指挥需要争点的引领和辩论的有序。法官正当行使指挥权,为当事人释明和引导,是充实庭审和提高效率的需要。面对部分当事人的无礼纠缠和技巧玩弄,法官应有所作为。当然,庭审还要满足当事人与法官的互动与沟通,心证过程公开,让当事人了解法律观点,知晓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二)庭审设计的基本思路
1.反映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内容,围绕争议焦点,将裁判方法融入到庭审程序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分析原告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与分析出的请求权基础(实体法上的构成要件)紧密结合,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归纳出争议焦点,然后围绕争点按照合理的逻辑顺序逐次进行审理,以争点逐次厘清为主线,法官得以逐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归纳争点的目的是正确引导当事人参与审判,以便更准确地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以“点”带“面”,最终作出正确的裁判。归纳争点的基本要求是客观与准确,避免过于模糊或过于琐碎,归纳方法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
2.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适时合并,坚持一事一议原则,突出质证辩论的重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不是绝对前后设置的顺序,因为法院对案件调查与当事人之间的辩论有时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往往是辩论中也会涉及案件事实问题,法庭调查中也许会涉及对于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辩论。此外,两者合并也是庭审过程流畅而负有程序没敢的需要。“面对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总是意犹未尽,而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辩论又极易陷入无谓重复的局面,改进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的划分方法或标准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办法。”
事实证明阶段应适用“一事一议”原则。只有按照各个争点分别进行,分别固定每个争点的要件实事,才符合证明的内在规律。涉及一个问题就应查清一个问题,允许原、被告双方针对某一问题先后举证,而不必先让原告举完其所有证据,只需对与该待证问题再举证;让当事人充分辩论,不得随意打断;查清一个问题便要固定一个事实,不再重复查明等。
3.始终伴随心证公开原则,以排除合理怀疑和满足当事人理性预期为指引,防止突袭裁判。审判过程要给当事人传递足够的信息,法官要充分行使释明权。“为了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表达能力的局限,防止裁判的突袭,释明权已成为法官指挥权的重要内容。法官持有与当事人不同观点时,不应以‘法律问题是法官的专属权限’为理由而保持沉默,而应向当事者开示并尽量求得共同理解。”法官对归纳的焦点、分配举证责任、对每一个争点查明后的小结、对适用法律辩论后的说理,都要进行充分释明。如此,才有利于当事人理性预期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