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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公司两年多未签合同,公司应补偿我几个月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5-12-17 09:08:13


问: 2013年4月1日我入职九江县某公司,至今公司都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听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公司最长应该补偿我几个月的双倍工资?

                               九江 蔡某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九江县某公司应当从您入职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3年5月1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14年3月30日向您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从2014年3月31日起,视为您已经和您公司九江县某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虽然公司两年多没有和您签订劳动合同,但您最多只能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zxy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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