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龙区法院对杜××请求撤销市交通局吊销营运证的行为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2001年,原告杜××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出租车,该车挂靠于某出租车队,2002年5月该车被抢,原告杜××到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又到被告处办理了报停手续,2007杜××听说被告已将该车的营运证吊销。原告认为被告吊销营运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吊销营运证的行为予以否认,原告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实被告已作出吊销其出租车营运证的行为,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该吊销行为不符合起诉的法定要件,应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