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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不成又放火,数罪并罚判八年

  发布时间:2009-07-10 11:30:24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放火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3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中原油田某小区。其于2009年3月17日晚8时许,携带裁纸刀窜至中原油田添运小区,尾随女子姬某至该小区29号楼1单元9号门口,趁姬某开门之际,殴打姬某欲夺取其挎包(包内有现金1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并持裁纸刀将该女子面部,右手虎口处划伤。此时,姬某持包逃脱后下楼呼救,被告人王某用其留在房门上的钥匙进入房间,将一间卧室床上的被子、床单、书籍等物品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火势未蔓延。另被害人姬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已犯有抢劫罪;其有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又犯有放火罪。鉴于其抢劫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自从打击盗抢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针对盗抢案件中的恶性犯罪都是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竟还顶风作案,其行为甚是嚣张,给被害人和各小区造成恶劣影响,抢劫不成还纵火,更应该数罪并罚。结合本案案情、被害人的伤情及社会影响,合议庭精心合议后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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