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濮阳市纪委文件
濮纪发〔2009〕8号
中共濮阳市纪委濮阳市监察局
关于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的规定
(2009年8月21日)
为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公务活动接待工作和减少会议、文件、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濮办〔2009〕30号),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县(区)、乡(镇、办)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无论什么理由,工作日中午禁止饮用各种酒类和含有酒精的饮品。
第二条 违反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在濮阳日报、濮阳人民广播电台、濮阳电视台公开通报;发现第二次者调整工作岗位;发现第三次者免去职务;同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在三家媒体通报批评。同一单位累计发现三次,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市纪委、市监察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落实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9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