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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工子女合法权益,罪犯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11 10:30:26


    耿某(案发时年仅四岁)的父母均为农民工,长期在外地打工,耿某平时由其爷爷奶奶看管。2013年5月5日15时许,耿某到同村村民被告人耿某某家中玩耍,耿某某让被害人耿某躺在床上,并将其性器官与耿某性器官接触。案发后,为了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减小案件的负面影响,华龙区法院积极做工作,最终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方5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鉴于耿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且其行为已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该院遂以强奸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张晓艳    

文章出处:少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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