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女,17岁)父亲已故,其母亲到贵州打工。高某平时住校,周末独自一人在家居住。2013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翻墙进入高某家院内,进入高某房间后,采用恐吓、胁迫手段,对高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之后,高某某让高某清洗下身,并将其强行奸淫。奸淫行为实施完毕后,高某某再次强制猥亵高某。之后,高某某在高某家熟睡至次日凌晨4时许逃离现场。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犯有强奸罪;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已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该院以强奸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