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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能否将女儿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发布时间:2014-11-10 10:15:59


问:我前年与前夫协议离婚,将原有的一套住房归五岁女儿所有,女儿由他抚养,每月我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最近我得知,前夫为了借钱做生意,将属于女儿所有的这套住房抵押给他人,我向他提出不同意见。他说因他是女儿的抚养人,这是他的权利,别人不能干涉。不知前夫的这种作法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小王

    答:你的前夫非为维护你女儿的权益,是不能处置这套房子的。

    从你前夫的行为来看,这是一种侵害你女儿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这也是侵害你对女儿行使监护权利的一种不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你们虽离婚但还是子女的合法监护人,都有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权利。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拥有的监护权,监护人必须完成自己的监护职责,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能随意侵犯和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不能以履行监护职责为由而谋取任何利益。抚养子女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是不能以此义务而去换取处分财产的权利。

    另外从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你的前夫将这套他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也是一种无效抵押行为。对你前夫的这种行为,你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有关规定,要求他立即给以纠正,如他不采取措施的话,对于他这种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你作为女儿的合法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你的前夫承担责任或者变更对女儿的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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