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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结婚”分娩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4-11-10 10:15:24


问:

    某县山区今年不到20岁的贺某,小学辍学后隨同村人去海南打工,在打工期间恋爱并怀孕了,当时刚刚18岁。为顾全脸面,她的父亲托关系虚报年龄在当地乡政府领了结婚证。现在孩子半岁了,二人个性不合加上生活拮剧,夫妻感情已破裂,男方遂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问法院能受理吗?

                                      王某

  答:在这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该案。        

  本案贺某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自然“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在此就不适用了。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无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的事实,并应变更案由,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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