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7年10月5日,张某找到我说,因做生意急需借钱10万元,半年后归还。我要求其提供担保。为此,张某找到李某,李某以其一辆价值8万的汽车抵押给我。三方分别订立借款、抵押字据。
如今,还款期限已到,张某四处躲债,不知去向。我找到李某,李某却叫我别急,等张某回来再说。我知道债权时效一般为2年,我怕2年内张某仍未回来,到时自己的债权将得不到保障。但李某却说,如果2年后张某还没回来,到时就把车子给我。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抵押权应在什么期间行使?如果2年诉讼时效已过,我是否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周生
[答]
虽然,在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这样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因为你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在2007年10月5日订立的,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就应按照新施行《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规定处理。
所以,你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过了这个期间,法院将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