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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证但未同居的夫妻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吗?

发布时间:2014-11-10 10:06:00


问:

    我与游某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12月15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并准备于2013年春节举行婚礼。但天有不测风云,游某于2004年1月10日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房产一处和个人积蓄5万元。丧事料理后,我向公婆提出要求继承部分遗产,但公婆认为我与游某没有正式同居生活,无权继承遗产。请问:已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生活的夫妻有继承的权利吗?

                             王女士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王女士与游某虽说未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但由于两人已通过合法手续取得了结婚证书,因而在法律上已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至于有无举行结婚典礼,是否一起共同生活,并不影响夫妻关系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既然已形成了合法的夫妻关系,那么就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她想继承游伟利遗产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这种配偶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夫妻间的继承权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只要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他们就互相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当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限制和侵犯这种权利。因此,王女士完全有权与游某的父母亲共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起参加遗产继承。

  值得提及的是,在继承游某遗产份额上,应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来确定。王女士的公婆抚养儿子时间较长,所尽的义务较多,理应多分得一些遗产;而王女士虽然是游某的合法配偶,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由于确立婚姻关系时间不长,尚未共同生活,所尽义务不多,可以少分一些。当然,如果王女士的公婆仍以王女士和游某没有正式同居生活为由,坚持认为王女士无权继承遗产的话,王女士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如果王女士和游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曾对房子和5万元积蓄另有约定,则应按有关法律分割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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