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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人重伤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4-11-10 10:02:16


问:

    我儿在2013年12月19日上午9时许,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当车行至学校门口公路时,将一小学生撞倒。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伤者伤势为重伤乙级。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我儿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已将我儿逮捕。请问我儿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贺某

答: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你儿无证驾驶无牌的二轮摩托车致一人重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第(二)、(四)项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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