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人身损害中可以请求哪些赔偿项目?

发布时间:2014-11-10 09:58:09


问:

    2013年10月30日,我与范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左额头,当日至同年11月4日我一直在我村卫生所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73元,但是没有医疗费正式发票,只有村卫生所出具的六张处方笺。这六日,我丈夫一直在家护理我。11月5日我到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没有住院,花去医疗费387元,有医院正式发票证实。请问,我是否可以请求范某赔偿我医疗费860元,并要求其赔偿我7天的误工费及6天的护理费,另外我购买营养品共花费60元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易某

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你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费必须以正式票据为准,没有正式发票的,不予支持。同时误工费一般以住院的时间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证实需要休养的,该休养时间同样可以计算误工费,由于你没有住院治疗,也没有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所以你的误工费也是得不到支持的。关于护理费及营养费,同样需要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证实需要人护理及需要补助营养才能得到支持的。所以,你的护理费及营养费在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证明的情况下也是得不到支持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