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1987年11月份出生,2007年10月10日同妻子张某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4月,我们生育了一小孩,由于我们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现我想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是否可以?
邱某
答: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属无效婚姻。你至今未满22周岁,你与张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故你不能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据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虽现张某分娩还不到一年,你仍可向法院申请与她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