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7年2月,我与前夫钟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钟健〈2003年8月10日生〉随我生活,钟某每月给抚养费300元。今年9月儿子已届入学年龄,我想将儿子的姓氏改随我姓,可以不与钟某协商吗?
陈艳
答:
关于孩子的姓氏问题,《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钟健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
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你儿子是未成年人,你想将儿子的姓氏改随你的姓氏,应与钟某协商并经钟某的同意。你擅自将儿子更名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如对方提出异议,应恢复儿子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