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鸠占鹊巢”险成仇家 立案环节一泯恩仇

发布时间:2009-11-18 09:19:10


近日,家住范县的刘某夫妇神情焦急地来到华龙区法院立案大厅,称自己购买的房屋被人强占,要求法院主持公道,否则将带领亲朋好友“以其道治其身”,把房抢回。

立案法官待刘某平息激动的心情后,经耐心询问并审查了刘某的起诉材料后,知悉:某房屋开发公司为苑某所在单位定向开发了一住宅小区,苑某以113409元购买了该小区2324号住房后,于2005年6月以161000元转手卖予刘某。为便于房屋产权直接办至刘某名下,双方到开发公司更换了买房合同和交房款收据,“买方”由苑某换成了刘某。因刘某夫妇都在范县工作,该房屋一直闲置。直到今年欲对该房装修使用时,却发现苑某一家早就住进该房,房屋的产权也在开发公司的协助下办至苑某的名下。刘某对此非常气愤,在苑某的单位吵闹未果,来至法院,要求查封该房屋,以免房、钱两空;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苑某返还房屋或由苑某和某房屋开发公司双倍赔偿原告购房款及利息。

立案庭法官经紧急合议,认为刘某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在刘某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当即作出裁定,查封了讼争的房屋。同时,法官一再劝导原告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官的耐心及对案件的依法处置取得了刘某的信任,使刘某的情绪稳定了下来,保证依法维权,不采取过激的行动。

随即,立案庭为刘某办理了立案手续,并通知被告苑某应诉。苑某称其已被单位停职,领导要求他将房子的事处理好再去上班,并述说:其因母亲患重病急用钱,才将房子卖予刘某,其妻知道后,多次与他吵闹,迫不得已才将房收回,现房已装修,一家老小住着,返还房子不可能,愿意将房款退回,并按约定给予5000元赔偿。

刘某在房屋卖出后反入住,显然有违诚信。为了平息矛盾、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双赢,促进和谐稳定,立案庭的法官从现实入手,拟定了“尽量维持房屋现状,由被告按现价予以赔偿的”调解方案,紧抓当事人的心理,不厌其烦的向双方做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苑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由被告苑某返还原告购房款161000元,赔偿原告损失73000元,共计234000元,当庭付清。该案的调解,迅速有效的化解了纠纷,最终实现了原告得到赔偿,被告居有定所的双赢。

责任编辑:宣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