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张某于2003年按农村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张某父母向我要了2万元彩礼。一年后,我俩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年初,她提出分手,并离家出走。请问,我可以要求她返还我2万元彩礼吗?
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结婚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9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经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你与张某共同生活时间已超过两年,且生育了子女,故不可以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但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你们女儿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