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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颜手术惹祸端 法院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09-11-18 09:17:48


2007年1月份,张某到濮阳市某医院烧伤科的美容整形处咨询除皱美容事宜,该处大夫明确告知张某,该院所做手术是正规美容手术,且除皱术是一般简单的小手术,效果好,没有风险,做过的多例手术无一失败。于是,双方约定了手术时间。2007年1月5日下午,张某如约来到医院,经医生组织进行了手术,术后,张某被安排到病房休息,并按照医生医嘱输液和服用消炎药物。2007年1月15日,张某根据医生的安排来到医院拆线,结果发生了让张某无法面对的事情:张某额面部出现了大面积创伤,惨状让人目不忍睹。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面部还是形成了无法消除的大面积疤痕。爱美的张某自觉精神上受到极大创伤,在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医院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后张某申请就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不构成伤残。为了及时化解矛盾,法官依据双方证据及两次鉴定结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引导当事人提出更加理性的调解意见。在经过法官不厌其烦的引导和劝解下,双方终于放下心结,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以一次性补偿张某80000元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责任编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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