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作为一名专业司机,在发生意外事件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致使车辆燃烧报废,2013年4月2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判决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4月份,王某光和王某坤共同出资38万元,购买了一辆出租车,登记在王某光名下,平时由王某坤负责日常管理,利润和风险均担。2012年10月份,王某坤雇佣崔某为该车的夜班司机,约定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由王某坤负责,车辆的加油加气由崔某负责,崔某每天交80元份钱,其余收入为工资。2012年12月24日凌晨,崔某在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感到车内有异味,因担心车内天然气泄漏,遂将车开到王某坤家门前,停车后,发现车辆前引擎盖冒烟,崔某立即下车离开,并给王某坤打电话,未打通,又随即拨打了119报警。不一会儿,出租车发生猛烈燃烧,110赶到将火扑灭后,车已报废。王某光和王某坤要求崔某赔偿损失5万余元,崔某认为其主观没有过错,客观上也采取了措施,拨打了119报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光和王某坤于2013年1月份将崔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作为一名专业司机,明知天然气可能泄漏的情况下,应立即关闭天然气阀门,尤其是在车辆着火的情况下,应持车载灭火器灭火,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崔某未能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亦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导致车辆燃烧报废的严重后果,对此崔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车辆燃烧原因不明,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王某光和王某坤作为车主亦有过错。最终法院酌定,崔某赔偿车辆损失212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