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婚姻存续期间妻债夫偿 离婚后丈夫追偿款项

  发布时间:2013-05-23 09:22:30


    婚姻关系存在时的“夫债妻偿”,离婚后也可追回。5月3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刘某和南某原是夫妻关系。2011年,南某以李某的名义向他人借款1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并让丈夫刘某作担保。借款到期后,债权人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刘某代为偿还了10万元借款及利息1775元。2012年6月,刘某和南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3月份,刘某将李某和南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其101775元。南某认可借款是其个人所借,但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李某则提出借款并非其个人所借,是南某所借,不同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某在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当共同偿还。刘某在全部偿还后,有权向南某追偿。故该债务南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由于该借款并非李某所借,刘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南某偿还刘某已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50587.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孙艳婷    

文章出处:民一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