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本是结肠癌,却被医院以药物中毒进行治疗,致使其贻误治疗时机。2013年4月24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因医院涉嫌误诊误治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2012年3月9日,周女士因恶心、腹胀、腹痛到濮阳市某医院急救中心就诊,被诊断为药物中毒,在医院住院4天进行了相应的药物治疗,花去医疗费2492元。不料半月后,周某又因同样症状到该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结果这次被诊断为结肠癌,医院立即为周女士实行了结肠肿瘤切除和结肠造瘘手术,手术过程中发现周女士肠壁已被肿物胀裂,腹腔严重感染,病情十分危急,手术后遂将其转入ICU进行护理,经过8天的抢救,终于脱离生命危险,后又住院35天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6545元。
周女士认为该医院在其第一次住院诊疗过程中误诊误治,延误其治疗结肠肿瘤的时机,造成了其病情进一步恶化,险些危及生命,要求医院赔偿其第一次住院花费2492元、第二次住院在ICU的花费34739元,以及相应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697元。院方则认为,不论周女士第一次住院是否属于误诊,其患有结肠癌是事实,且患者已年满70周岁,手术后转入ICU进行护理也符合常理,医院并未给周女士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濮阳市某医院自愿赔偿3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