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抽逃资金案件。
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与李某、许某注册成立濮阳市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1万元,李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2010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委托代办人(情况不详)为其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金949万元。2010年12月15日,代办人将其缴存的增资款949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同年12月16日,濮阳市伯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登记机关濮阳市工商管理局增加注册资金949万元的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金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资金罪。鉴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抽逃资金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刘某为拓展公司业务,在招投标时显示公司实力,为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金后又抽逃出资,该行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带来极大地不稳定因素,该院重拳出击、快速审理,有力的震慑该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