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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法院首次实施“限制出境”促执行

  发布时间:2009-09-15 16:00:56


近日,因被执行人徐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该“赖帐”的徐某适时采取了限制措施,限制其出境,迫使徐某付清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执结了一起执行积案。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6)华法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告徐某支付原告刘某抚育费6000元及利息。调解书明生律效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某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多方查找徐某的下落,但徐某玩起了“躲猫猫”,故意避而不见,企图躲避履行还款义务,虽经承办法官积极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均无所获。今年8月中旬,经过我院多方调查了解,获知徐某准备赴韩国打工。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和《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限制出境的裁定,要求濮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具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向濮阳国际贸易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让上述部门协助限制其出境。8月19日,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被执行人徐某主动到庭表示愿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7月27日,徐某前来我院交纳执行款6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12元,历时3年的执行积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宣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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