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提前退租,剩余租金和押金怎么退?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10-30 10:17:41


    租客提前退租,单方面约定“中途不退房租”,房东能扣全部剩余租金吗?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刘某向李某承租房屋,双方未签书面合同,通过微信确认租期自2026年3月至9月,刘某缴纳了半年租金及押金。李某收款时微信告知“中途不退房租”。后刘某以房屋隔音差、环境嘈杂为由提前退租,要求退还剩余两个月租金及押金。李某据此拒绝退还剩余租金,仅同意结清水电后退押金。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微信确认的租期、租金等内容已构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刘某因自身原因单方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李某微信中“中途不退房租”系单方告知,并非双方就违约金达成的明确合意,不能理解为刘某自愿以全部剩余租金作为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本案中,房东的实际损失主要是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而非全部剩余租金。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违约发生后,房东负有及时招租、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其扣留全部剩余租金,实质是将本可避免的空置损失转由租客承担。

    据此,法院综合违约程度、合理空置期、招租周期及押金抵扣水电等因素,酌定李某退还一个月租金及扣除水电后的剩余押金。

    法官告诉你

    “中途不退房租”不等于房东可以扣光剩余租金。租客提前退租构成违约,但房东的索赔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并负有及时招租减损的义务;扣留全部剩余租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