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一名长期在法院大门口静坐、滞留、谩骂,严重干扰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司法拘留7日决定。这是华龙区法院首例由司法警察作为提请主体办理的司惩案件。
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执法权限,标志着司法警察从“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转变。
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司法机关,良好的办公和审判秩序是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公民在表达个人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相关管理规定。切勿因情绪激动采取滞留、吵闹、辱骂、强行闯入等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会受到司法惩戒。
诉求要合法:对案件有异议,可通过上诉、再审等法定渠道解决,切勿以“闹”施压。
言行有边界:在法院区域内,不得哄闹、滞留、辱骂、冲撞,服从司法人员引导。
法条链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 拘留诉讼强制措施操作规程(试行)》
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请院长决定采取罚款、拘留诉讼强制措施:
(一)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
(二)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三)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法律文书、查封标志、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五)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六)拒不服从司法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强行进入审判区域的;
(七)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当事人和律师等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的;
(八)其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