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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虚列住所地走捷径,少跑路了吗?

发布时间:2026-03-26 11:12:02


    从材料不全可容缺后补,到线上立案一次不用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践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当事人少跑腿、少耗时、少费心。

    但实践中个别律师为谋求诉讼便利、减少代理奔波,指使、协助当事人虚构住所地、伪造交易信息等方式恶意制造管辖连接点,意图利用现行管辖规则为诉讼“走捷径”,实则让简单程序变复杂。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故分手,原告委托某律师就彩礼返还事宜诉至法院。后经审查发现,原告代理律师立案时提交的住所地不属实,在本院向其释明提交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代理律师承认该证明系为选择“家门口”法院管辖、以图诉讼便利而伪造。

    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指使当事人虚构住所地,意图规避法定管辖规则。据此,华龙区法院裁定移送相关法院管辖,并就律师违规执业行为向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发出告知函。

    法官说法

    人为制造地域管辖连接点,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通过虚构住所地、虚列被告等方式,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从而让诉讼进入其选定的“主场法院”。

    这种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诉权。看似走了“捷径”,实则导致案件程序空转、审理周期延长,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

    少跑路,是司法为民的温度;守规则,是每个当事人的义务。遵守管辖规则、诚信行使诉权,才能真正让司法便民落到实处,让公平正义既不缺席,也不迟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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