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餐途中撞了人,医疗费、误工费该谁出?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7月,外卖骑手付某在送餐途中,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并入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后续,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分歧,孙某将付某、付某所在公司以及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付某及其公司均表示,事故发生时正在送餐,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且公司已为骑手投保,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则辩称,其承保的保险产品,根据保单特别约定,赔偿范围已超过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采纳。付某在进行送餐任务时发生事故,属于职务行为,应由该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公司对孙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公司已投保,故孙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关于损失金额,本院根据相关证据和规定,核定孙某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据此,判决如下:对于孙某的损失,按60%的责任比例核算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孙某医疗费、符合约定的误工费共计两万余元,并返还付某垫付的医疗费六千余元;保险范围之外的费用共计四千余元,由濮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外卖骑手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为骑手投保的商业保险,其赔付范围应尊重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赔付不足以覆盖全部赔偿责任的,剩余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