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高发背景下,部分不法分子为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赃款,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有人利用 “转码交易”“ 实物变现”等隐蔽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既助长了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气焰,也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但最终也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5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在海南省按照上线指令,通过社交软件接收指令,在多家烟酒店利用上线提供的付款码或转发商家收款码等方式,多次购买名贵酒品,支付资金近6万元(其中含2万余元电信诈骗资金),并将酒品送至指定地点以完成赃款“实物化”转移;同期,王某还在海南省某县根据上线指示,使用他人银行账户二维码通过ATM机无卡取现1万元,该笔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转码交易+实物变现”“无卡取现”等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
牢记“三不一要”自我保护
不轻信: 对网络上任何“高佣金、快回报”的兼职、代付、代购信息保持高度警惕。
不触碰: 坚决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收款二维码、支付账户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工具。
不参与: 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代收款”、“代转账”、“代买贵重物品并交付”等不明活动。
要举报: 如发现此类可疑情况,或不幸已经卷入,应立即停止交易,保留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全国反诈专线96110进行举报和咨询,这是自救也是救人的正确选择。
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道德的底线必须坚守。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心存侥幸,将自己从“打工人”变成“犯罪人”,用短暂的“快钱”换取人生的“枷锁”。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也绝不做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