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装修等行业,劳务费拖欠问题时有发生。劳动者辛苦付出劳动,得到的却是“我只是工地带班人员,真正的老板另有其人。”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认定?带班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支付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曾受雇于武某,在太原某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工程结束后,武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付劳务费1万余元。然而,武某一直未支付该款项,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武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工地带班人员,真正的老板是李某,工资应由李某支付。武某出具的欠条只是证明张某的工程量,并非实际欠款。此外,武某还提交了转账记录,称已通过微信向张某支付了4.5万元,并提供了李某向张某转账的0.8万元记录,主张工资已结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武某是否为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主体,以及张某主张的劳务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武某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欠条明确记载了欠款金额,并有武某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武某虽辩称自己只是带班人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也未证明张某与李某直接建立劳务关系。因此,武某作为欠条出具人,应承担支付责任。
关于欠款金额能否得到支持,法院查明,张某认可总工程款为4.9万元,武某已支付4.5万元,尚欠0.5万元。武某主张另外0.8万元系李某支付的工资,但转账记录显示该款项是支付给案外人,无法证明该款项与本案相关。因此,法院认定武某仍需支付剩余欠款。
综上,华龙区法院依法判决武某向张某支付0.5万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告诉你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如果欠条明确记载了欠款金额并由欠款人签字确认,法院一般会据此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欠款人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或“带班人员”,但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真正的雇主另有其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此外,劳动者在务工时,应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资结算方式,并留存工资条、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雇主也应诚信履约,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