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诉讼本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但个别当事人却企图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滥用诉权,谋取非法利益。
案情简介
被告人苗某系河南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及河南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3月,A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双方因履约纠纷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为谋取非法利益,苗某故意捏造关键事实:虚构C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非法侵占设备拒不返还”,谎称此行为导致A公司无法履行与关联公司B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造成所谓“租赁损失数百万元”。
2021年6月,苗某利用控制的A公司,以捏造的侵权事实和虚假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该诉求经两审法院审理,均以“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行为,损失缺乏关联性”为由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苗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关键证据显示:工作群记录、设备使用日志等证明涉案设备始终由合作方依约保管调度,不存在“非法侵占”;A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企业,均由苗某实际控制,存在办公混同、资金往来密切;作为索赔依据的《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设备采购合同,且日租金模式违背设备使用特性;苗某当庭承认所谓“租赁损失系虚构”,并认可C公司未非法侵占设备。
鉴于苗某认罪认罚并预缴罚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苗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告诉你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的行为,严重侵害司法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作为企业实控人,为转嫁经营风险,精心策划关联交易,虚构侵权事实恶意诉讼,性质恶劣。
诚信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旨在维护司法权威,优化营商环境。任何企图滥用司法程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须恪守诚信原则,切勿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触碰法律红线,终将自食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