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经济往来中,资金流转的形式多种多样,借贷与投资理财往往因表象相似而易引发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转账系借款,而被告则辩称款项实为理财投资,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认定?法官又将给出哪些建议?
案情简介
原告左某经案外人介绍认识被告牛某(系某投资公司业务员),后分两次向被告苗某(系该公司会计)转账15万元。原告左某主张该款项系借款,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则辩称涉案款项实为原告向投资公司购买的理财投资产品,并提交《委托股权投资协议》、收据及分红转账记录(累计支付收益3000元)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而二被告提交委托理财协议、收据及分红转账记录,证明款项性质为投资款。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抗辩转账并非借款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原告应继续举证双方之间就涉案款项成立借贷关系。现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投资金额、期限及收益条款,原告也认可收到协议,且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意聊天记录等借贷关系核心证据。故仅凭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告诉你
法律行为需明确定性
转账行为本身无法直接推定法律关系性质,需结合书面协议、款项用途、双方合意等综合判断。
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参与非正规渠道理财时,务必核实公司资质、留存全套协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困难。
借贷纠纷的举证要点
若主张借贷,除转账记录外,应补充借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提醒:经济往来中需强化证据意识,明确交易性质。唯有规范操作、留存凭证,方能有效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