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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部分借款逾期未还,出借人能否要求全部返还?

发布时间:2025-05-20 08:21:18


    借贷双方约定分期还款,但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诉至法院,可以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吗?

    案情简介

    豆某和肖某是朋友关系,肖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豆某借款共计25万元,肖某于2023年5月20日向豆某出具借条,约定每月按伍仟元还款。出具借条后,肖某一直未按照约定向豆某返还借款,豆某将肖某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肖某返还全部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豆某与肖某约定了还款方式,即:每月还款5000元,但自借条出具至今,肖某向豆某未偿还分文,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豆某有权要求肖某清偿所有债务。故对豆某要求肖某偿还25万元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分期付款作为一种付款方式,相较于一次性付款可缓解付款方经济压力。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合同当事人约定借款分期偿还也普遍存在。但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并未按约支付。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无法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防止无法及时收回借款,在分期协议中明确加速到期条款,如任何一期未足额付款,债权人可要求支付剩余全部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魏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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