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自己名下住房居住,但缴纳了暂住房屋的暖气费,供暖主体是对房屋产权人,还是对登记产权房屋?近期,华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供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多方协调,供热管理处自愿撤回起诉。
李某在甲小区购置住房一套,因孩子上学,举家暂住乙小区居住、生活。李某在乙小区居住期间,将其应承担的供暖费交付乙小区供热管理处的具体工作人员,乙社区人员为李某出具收据,书写缴费人为李某。2012年10月,供热管理处以李某名下的住房未缴费为由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核,李某名下在甲小区有住房,且李某已经按照供暖合同约定费用数额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供暖合同约定,合同的相对人为李某,李某缴纳暖气费,供热管理处亦为李某出具缴费凭证,且凭证上载明的缴费人为李某。故供热管理处在收取李某暖气费之后,又根据房产登记权利人起诉李某,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经承办法官释明,原告供热管理处自愿撤回对李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