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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法院调解一个案件 化解三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2-11-01 14:07:45


“多年的疙瘩终于解开了,这心里边多少年都没这么敞亮过,这真是多亏了华龙区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10月29日,退休教师王某紧紧握住华龙区法院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近日华龙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调解思路,创新使用调解方法,不但成功使该案调解解决,还同时化解了三起纠纷,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刘某和王某本是多年的熟人关系,2007年6月15日王某有急事需要用钱,便向刘某借了8万元,本来说好只用三天,可是王某遭骗,其本人又患上重病。欠刘某的8万元钱也就迟迟没有还上,期间刘某多次向王某讨要无果,刘某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二者达成了还款协议,但王某家里经济实在困难,仍然无法按调解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刘某的女儿韩某觉得王某是故意老赖不还,2009年5月19日韩某向王某讨要借款,双方发生争执。王某事后报警,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第二分局决定对韩某做出行政拘留十天的治安处罚。韩某不服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1月5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不想同年5月31日王某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其损失六万元。

一个陈年旧账一下子引起了一系列诉讼案件,至此双方情绪对立严重,刘某一方认为自己好心借钱给别人不仅没有要回来,自己的女儿反被拘留并且成了被告,觉得好心没有好报,一定要讨一个说法。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因为家庭困难才导致无法及时还款,且法院已强制执行其工资用于还款,并且刘某的女儿韩某上门损坏自己家的财物,导致自己的生活雪上加霜,一定要韩某进行赔偿。

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中,在理清和分析案件事实与双方争议焦点所在的基础上,办案法官首先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入手,认为双方本是多年的老熟人,情况到了如今田地,双方多少都有悔意,该院法官深知该案表面看似是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因讨要方式不当引发的一系列诉讼,但简单维持或撤销行政处罚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能否找到一个三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强烈对抗的情绪背后,隐藏着多年的恩恩怨怨,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引发矛盾升级。基于案情复杂,华龙区法院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走访调查工作。该院法官多次调取执行卷宗,认真核对双方已执行的数额,办案法官把握调解机会,找准案件症结,改进调解思路,动员多方力量参与,最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给付刘某现金17000元,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公安机关免除对刘某女韩某的一切法律处罚,并撤回对韩某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韩某也心平气和的撤回了行政起诉。该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一起重大的社会矛盾隐患。 对此我们有以下启示:

稳定当事人情绪是促成矛盾化解的基础。审理初期,当事人双方的情绪均非常激动,行政诉讼的原告方认为自己在整个事件中好心没好报,好心借钱给人反成了被告还面临着治安拘留的处罚,横竖都咽不下这口气。而该系列案当中的侵权案件的原告方王某则提出,自己并非有意赖账不还,只是目前无法一次性偿还欠款,刘某多次在众多熟人面前诋毁自己为老赖,其女上门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并声称要我还款可以,也得同样赔偿我的损失。合议庭认为要想妥善处理好该案就必须先稳控住当事人情绪,该案当事人在陈述诉讼请求尽管各有理由,但最终目的只有一个:早一天从讼累中脱身出来。华龙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对该案的多方当事人不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调解,引导原、被告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位思考,计算讼累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的成本。当事人情绪逐渐趋于平静,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建立多方信任是促成调解的关键。合议庭确定了以调解的方法解决该案的思路后下一步就是怎样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问题了。该系列案件中由于双方均为多年的熟人关系且又间隙日深,几乎没有信任可言,并且该系列案中还牵涉到对公安机关以及对审判机关的信任问题。如果信任问题得不到解决调解也就无异于隔空喊话,很难奏效。调解之初每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各方均抱有深深的戒备和怀疑。工作中,审判人员十分注重诉讼指导,并尽量以引用法律条文和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释疑解惑,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调解进行到实质性阶段,审判人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积极与公安部门协调,以达到最终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

“三心一意”是促成调解的保证。该案调解难度相当大,一桩行政官司藕断丝连地纠缠着民间借贷、民事侵权、强制执行等多个司法范畴,但华龙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始终坚持“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在事实清楚,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并没有就案办案,简单下判,而是迎难而上,以“耐心倾听、细心核查、恒心坚持、诚意打动”的方法不放弃任何一次调解的机会,在判决作出前做了最后的努力,使长达多年的一系列矛盾得以最佳方式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孙艳婷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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