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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09-07-14 16:30:31


    2009年6月24日,华龙区法院孟轲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纠纷案件,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杜某、任某诉称,二原告之子杜某某生前在被告濮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12月26日下午下班后,原告之子到孟轲乡东干城村租住处休息,27日凌晨1点左右,因附近雷管爆炸,造成二原告之子死亡。二原告认为,其子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向杜某某的遗属即二原告支付非因公死亡的相关待遇。因双方就该问题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杜某某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与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34500元,并向二原告按月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每月300元。

    案件转到法庭后,承办法官曾一度不知从何处下手,因涉及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纠纷在孟轲法庭还是第一起,经与院里其他庭室联系,他们也没有办理过这种案件。在与原、被告接触后,法官更是感到了巨大的压力,原告方因唯一的儿子死亡情绪异常激动,事情发生后多次组织家人及亲属到被告公司去吵闹,被告公司也是一肚子委屈,称原告之子是因刑事案件导致死亡,且事故发生后,政府已经以困难救济金的形式支付二原告180000元,且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还组织公司员工为死者捐款,现在二原告再让公司支付杜某某非因公死亡的相关待遇没有法律规定。被告还称如果事故发生后原告如果不组织其亲属、家人到公司闹,公司出于人道和同情愿意支付一定的补偿。听到被告这样的说法,法官感到这个案件有调解的余地,于是多次到被告公司,给公司讲明案件调解处理的好处,并请公司对原告的过激行为表示谅解,后又与原告做工作,告诉原告事情既然已将发生,仅凭去被告公司吵闹解决不了任何问题,政府以困难救助金的形式支付的180000元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赔偿费用,出于同情,被告公司愿意支付一定的赔偿款。经过多次沟通,二原告的情绪渐渐稳定,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最终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公司接到调解书后立即将10000元款交与原告。该案的调解处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孟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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