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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不当险被驳 耐心解劝恩怨解

  发布时间:2012-10-15 17:09:51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齐某与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年初,原告齐某根据某公司招标广告,投资20余万元购买城市旅游公交车辆,并与某公司签订书面联营协议。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齐某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运营手续,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办理运营手续,某公司除退还齐某购车款之外,另补偿原告齐某利息损失。联营合同签订后,因齐某购买车辆被政府收购,齐某与某公司的联营合同终止。经多方协调,首先由政府将收购价款支付齐某,剩余购车款由某公司支付。而某公司因经营困难,迟迟未将剩余购车款支付齐某,齐某诉讼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联营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购车款,并承担联营协议约定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针对原告齐某的主张及提交证据,对齐某进行必要释明,但原告齐某态度坚决,且情绪过激,明确表示自己投资的20余万元均是借款,因联营合同不能履行,给自己造成很大损失,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要求继续履行联营协议,但得不到妥善处理。既然无法联营,但合同还在,那么某公司就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而且某公司在政府支付收购价款后,对剩余款项迟迟不付。一定要让某公司“吃吃苦头”。坚持不变更诉讼主张。

庭审后,承办法官对被告某公司迟延履行付款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被告某公司代理人主动将购车款余款支付给原告,但原告接受购车余款后,坚持让被告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利息损失。承办法官多次给原告做工作,原告的怨气仍无法排除,但情绪已经有所缓解。承办法官根据查明情况制作好判决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最后调解,着重对被告迟延付款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原被告握手言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某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利息损失2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孙艳婷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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