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华法说法】债权人已故,关于借款,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12-19 08:34:27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当债权人去世,会“人死债消”吗?

    今天,我们一起走进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中原法庭,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帮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多年老友,2014年11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792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多次催要无果。2015年12月,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妻子继续催要借款,王某重新向李某的妻子出具了借条。2024年5月,李某的妻子去世,其子女在收拾遗物时发现该借条,遂诉至华龙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179200元借款属于债权人李某的合法债权,现在李某及其妻子去世,其子女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出借人死亡,其生前的债权并不会随之消灭。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债权并作为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但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责任编辑:魏凯强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