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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借款需要足额给 利息不得预先扣

发布时间:2024-12-12 15:40:28


    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不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交付借款,先从借款本金里面扣除的利息,俗称“砍头息”,那么遭遇“砍头息”后,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据各一份。同日,张某向李某转账245000元。后双方因借款金额产生分歧,张某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

    法院调解

    收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进行“面对面”调解。李某辩称:承认借款事实,但实际借款数额与借条上的数额不符。张某辩称:在向李某支付250000元借款时预先将利息5000元予以扣除。

    承办法官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释法,首先明确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砍头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两个小时的调解,张某表示愿意将“砍头息”5000元从借款本金中剔除,并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重新握手言和。

    除上述直接扣除利息的情形外,实践中“砍头息”的表现形式可能更加隐蔽。例如,借款交付后,将“砍头息”通过借款人的其他账户转给出借人的其他账户或第三人账户,或者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返还利息,大家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

    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责任编辑:魏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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