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华法说法】借款人否认借条的真实性,法院如何辨别真伪?

发布时间:2024-12-03 09:44:33


    “借条”是民间借贷中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但如果借条内容模糊不清,债务人对借条内容又不认可,那么如何确认债权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有常年业务往来。2015年,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息1.2分,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但因原告王某对收据保存不当,现收据可见的残存内容为“按月息1分2厘计息,2015年3月1日,出纳王某山”,其他内容字迹不清。同时,原告为证明收据的完整内容,同时提供了该收据存根,但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被告公司以收据文字不清为由,不认可借款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借款事实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收据原件虽部分内容不清,但收据存根内容清楚,且与收据原件显示的部分内容相对应,能够印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合当事人陈述、录音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被告公司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若借条因时间久远,内容模糊不清,只要出借人能从其他方面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也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借款时间久远,借条内容不清晰,应及时找债务人更换借条,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责任编辑:魏凯强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