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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350元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4-11-12 15:54:56


    只需帮助他人取现、转账就可以得到“报酬”?

    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因贪小利而吃大亏!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 ,被告人李某(系在校生)在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本人手机、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电诈团伙,并以提供刷脸及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违法资金共计57600元,从中获利350元。经查,上述资金含诈骗资金476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

    那么,如何远离电信网络诈骗?

    第一,绝对不能出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

    第二,妥善保护好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

    第三,自食其力是好事,但是寻找兼职的过程中也要保持谨慎,要在正规机构或网站寻找工作,充分了解工作岗位、内容。不要轻易相信QQ陌生人私信、贴吧或街边小广告等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魏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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