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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别混淆!法定代表人≠法人

发布时间:2024-10-29 17:27:54


    “王总是我们公司的法人。”

    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介绍

    但这样介绍其实并不准确

    “法定代表人、法人”

    这两个带有“法”字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常被大家混用

    下面通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刘某向濮阳某幼儿园提供教材,货款共计17000余元,因货款未支付,双方形成纠纷,刘某将幼儿园及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任某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审理过程中,任某辩称其系幼儿园负责人,购买教材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关于任某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任某作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以幼儿园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任某虽为幼儿园负责人,但应认定为是幼儿园欠付刘某教材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任某以幼儿园名义与刘某进行交易,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幼儿园承担。

    据此,华龙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对任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由幼儿园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市场经济中因交易行为不规范,很多时候会混淆买卖合同的主体为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更有甚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二者没有差别,导致诉讼主体错误。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概念,不应等同视之。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责任编辑:魏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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