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搭乘“顺风车”的现象很常见,
但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了同乘人员伤亡,
好意搭载他人的驾驶员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王某主动要求搭乘张某的小型轿车下班回家,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王某的损失,但王某与赵某、张某对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王某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赵某、张某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驾驶员,在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其驾驶的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驾驶过程中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基于其搭乘的无偿性、善意目的性,已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王某14298.65元,张某赔偿王某11438.92元。判决生效后,均未提起上诉。
“好意同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具有积极意义。虽然“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双方并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因此,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更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准备,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