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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赔?

发布时间:2024-10-28 09:30:44


    日常生活中,

    搭乘“顺风车”的现象很常见,

    但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了同乘人员伤亡,

    好意搭载他人的驾驶员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王某主动要求搭乘张某的小型轿车下班回家,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王某的损失,但王某与赵某、张某对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王某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赵某、张某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驾驶员,在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其驾驶的机动车为非营运车辆,驾驶过程中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且基于其搭乘的无偿性、善意目的性,已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王某14298.65元,张某赔偿王某11438.92元。判决生效后,均未提起上诉。

    “好意同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具有积极意义。虽然“好意同乘”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双方并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因此,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更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准备,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魏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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