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部分民事诉讼被告系羁押在看守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先刑后民”原则的制约,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开庭审理,从而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为了更加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诉累,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将调解贯穿整个案件的始终。
2012年9月6日,华龙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被告羁押在看守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冯某的孙子被陈某驾车撞死,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于看守所。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解下,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肇事司机陈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19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21万元了结此案。但是由于履行过程中双方的疏忽,保险公司将21万元赔偿款打入了协议外第三方(即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兼被保险人仇某)的账户上,仇某以自己车辆系借与司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为由将保险公司21万元赔偿款私自扣下,拒绝向原告支付。由于原告一直无法与被告正面进行沟通,双方在见面后即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经办案人员多次调解,并与被告肇事司机涉嫌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被告仇某终于同意将赔偿款中的18万元支付给原告,剩余3万元由被告肇事司机向原告支付,原告表示同意。经过法院两个多月的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被告肇事司机也得到了原告的谅解。结案后,承办人员与该案刑事案件承办人及时沟通,将民事调解书送至刑庭,以协助刑事案件的处理,使得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该刑事案件量刑方面的一个考虑因素。